第六条 申请设立大额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大额专项资金设立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等组织论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专项资金设立决策机制。
必要时,市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公众听证、专家咨询、专业机构测评、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社会意见,作为大额专项资金设立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七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支持方向和重点事业发展需要,提供设立大额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没有明确绩效目标的大额专项资金,原则上不批准设立。
第八条 建立大额专项资金年度目录制度。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大额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绩效评价以及调整和撤销等情况进行梳理,并将梳理结果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政府审议。由市政府确定下一年度大额专项资金目录,作为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大额专项资金在使用中应当注重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绩效导向,发挥好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十条 大额专项资金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后,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大额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配办法、支出管理、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大额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
对发展公共事业的社会效益类大额专项资金,可以采取前补助、以奖代补、定额补助等资金支持方式。
对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经济效益类大额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采取后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引导、政府采购政策引导等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在确定大额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时,应当体现公开、择优、绩效、问责的原则。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协调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大额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决策制度和程序,完善项目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项目绩效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