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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11〕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大额专项资金)是指为履行政府经济社会宏观调控职能或者完成某项特定重大工作任务,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在市级部门预算之外,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保持稳定资金投入规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不含基本建设投入)。

  大额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法定程序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将大额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提交市人大审查批准;大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重点支持方向和事业发展支出以及对区县的专项转移支付;大额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根据专项工作的执行期以及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确定。

  第三条 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严格设立、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竞争择优、公开民主、监督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管理

  第四条 大额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符合政府支持方向和重点事业发展需要。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已有大额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一致或者相似的大额专项资金。

  第五条 设立大额专项资金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设立大额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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