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加强重点治污设施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重点环境监控企业予以通报。电厂、水泥厂等重点工业污染源及郊区县燃煤集中供热中心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系统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现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日处理能力1万吨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安装完善的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制定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绩效考核办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和污染物削减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其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的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区县,暂缓审批新增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市级建设资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十九)加强污染减排执法监督。组织开展污染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污染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
六、完善污染减排保障体系
(二十)完善财政和价格政策。加大财政预算内投资和财政环保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加快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对重点污染减排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财政补贴。加大财政性资金“以奖代补”和“以奖促治”力度,完善污染减排奖励办法,继续对“三高”企业和落后产能退出实施奖励政策。加强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财政资金保障,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粪污综合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完善促进污染减排的价格政策,研究调整排污收费标准,制定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方案。继续对燃气等新能源发电项目执行电价疏导政策,并开展节能减排发电调度。研究调整污水处理费和再生水价格,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各区县政府
(二十一)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污染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污染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部门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进高环境风险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积极开展银行绿色评级,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结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金融局、北京银监局、北京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