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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9.0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0.4万吨减少13.4%以上;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17.4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9.8万吨减少12.3%以上;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18.3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20.0万吨减少8.7%以上(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9.8%以上);
  ---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2.0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2.2万吨减少10.1%以上(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0.2%以上)。
  二、强化污染减排目标责任
  (三)合理分解污染减排指标。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定位、经济发展水平、污染减排潜力、环境质量改善需要等因素,将全市污染减排目标分解到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各重点排污单位。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将市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指标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街、乡(镇)、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
  (四)健全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修订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健全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强化数据的有效性审核,提高污染减排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各相关部门完善减排统计数据交换机制和共享机制,确定核查期内全市和各区县地区生产总值、城镇常住人口、能源消费总量(含煤炭消费量、天然气消费量)、畜禽养殖数量、机动车保有量及报废量等数据,作为减排核查核算的基础。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核算和汇总分析。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商务委、市农业局、各区县政府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区县目标考核与部门、企业目标考核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污染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区县、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
  三、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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