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实验区申报范围: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区县、街道、乡镇、开发区等同级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关、开发区管理机构为申报单位。
第八条 申报实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领导重视,组织完善。实验区工作已被列入所在区县党委、政府、政府派出机关、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议事日程,成立了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协调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
(二)基础扎实,成效显著。公众参与意识较强,具有较好的可持续发展条件和科技支撑条件,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可持续发展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和经验;
(三)目标明确,特色突出。具有开展实验区工作的内在需求和持续的发展动力,建设规划科学可行,建设目标和实验主题明确,具有鲜明特色和较强的区域代表性及示范意义。
第九条 街道、乡镇、市级开发区等申报实验区的,由其向所在区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区县政府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区县、国家级开发区等申报实验区的,由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推荐函;
(二)《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书》;
(三)《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
(四)关于成立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 市科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认定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认定程序如下: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组织专家组实地考察和评审答辩,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考察报告和评审意见;
(三)审核并认定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第十一条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经认定后予以授牌,统一命名为“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区建设期一般为三年。实验区所在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要按照已确定的《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积极稳妥做好实验区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相关内容如需调整,应由所在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报送市科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