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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11]7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可持续实验区发展建设成果,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特制定《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参照科技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综合示范试点区域。在区县、街道、乡镇、开发区等特定的区域内,旨在依靠科技进步、机制创新、制度建设和政策突破,探索不同类型区域的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机制和模式,在推动可持续发展进程中发挥辐射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推进实验区的发展与建设,研究制定促进实验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制度;编制和实施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批准实验区的建立、撤销,开展实验区的组织管理等工作;对实验区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为实验区的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作为实验区建设主体,负责推进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条 实验区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所辖区域实验区的管理主体,负责协调解决实验区发展、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为实验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支持。
  第六条 实验区所在区县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并成立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区所在区县、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内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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