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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编写审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二十六条 初审通过的教材,可在封面加印“经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初审通过”字样。在实验期间如修订内容超过全部内容的三分之一以上,须重新送审,审定通过后方可再版。
  第二十七条 初审通过的教材经过一个完整的实验周期后,须报送市教委审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审定时,须提交《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申请表》、《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初审通过通知书》复印件、《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实验总结报告》、《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修订报告》及修订后的教材样书。
  第二十九条 受理教材审定申请的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审定结果分别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内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受理申请后, 市教委对送审教材进行审定, 并按规定做出如下结论:
  (一)通过。教材达到审定标准,实验结果良好。按审查意见修改并经复核后,列入《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推荐教材目录》。
  (二)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应按审查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送审期间仍可在规定范围内继续实验。
  (三)不予通过。教材不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 不需再次送审,撤出《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实验教材目录》,同时终止其课堂教学实验。
  第三十一条 教材审定通过后,可在教材封面加印“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推荐教材”字样,并向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样书备案。
  第三十二条 经审定通过的教材,须按照社会教育发展需要和相关政策调整不断修订完善。如国家课程方案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须依据调整和变化后的课程方案重新修订。凡教材修订内容超过全部内容的三分之一以上,须在再版以前重新送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28日起施行。《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京教基〔2004〕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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