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由市教委聘任,任期4年。
第八条 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有关教材立项、审定(含初审)等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 各区县教委应加强对辖区内普通中小学校教材使用情况的登记和管理,并将辖区内普通中小学校教材的选用情况,按年度报送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教委将定期对初审和审定通过的教材进行评价,并对优秀教材编写者给予表彰,促进教材及时反映经济、社会、科技的新发展,形成教材更新的机制。
第十条 本市开展地方教材立项、审定(含初审)等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市教委设立专项。
第三章 教材编写的条件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编写人员或编写委员会;
(二)有必要的编写经费,能保证编写工作需要;
(三)有相关实验学校和区县同意进行教材实验的证明材料;
(四)有与具备教材出版资质的出版社签订的教材出版协议书;
(五)属于市、区县地方课程教材建设规划规定的项目。
第十二条 教材的主要编写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
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较好的教育学、心理学及相关学科素养;
(三)具有相应课程(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深的课程(学科)造诣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对本课程(学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四)熟悉中小学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以及教材编写规律,文字表达能力强。
第十三条 组建编委会编写教材的,编写委员会一般应由课程(学科)专家、课程(学科)教学专家和一线教师等方面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在被聘期间不得参与相关学科的教材编写工作。
第四章 教材编写的立项
第十五条 教材编写须向市教委申请立项,经核准后方可编写。申请立项时,须提交《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编写立项申请表》、《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编写资质表》及本办法第六、七条所规定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