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编写审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基二〔2011〕17号)
各区县教委:
为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近年来本市中小学地方教育开发与使用的实际,市教委对《
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京教基〔2004〕16号)进行了修订,已经市教委2011年第2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2年1月28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编写审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普通中小学教材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的审定管理,提高教材的编审质量,促进地方教材的精品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的编写立项、审定(含初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指利用普通中小学地方课时进行课堂教学的教科书及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
第四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编写符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精神和市、区县地方课程教材建设规划要求,适合本市普通中小学使用的高质量地方教材。
第五条 市教委负责教材编写的立项和教材审定(含初审)管理工作。设立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具体领导和协调地方教材的业务审查工作。
第二章 教材的审定机构
第六条 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下设相关教材审查组,开展教材的立项、初审和审定的专业审查工作,并向审定委员会提出立项、初审和审定专业审查意见。审查委员须按照《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中教材审查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公正客观地进行审查, 并遵守有关的工作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