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自治区第三批工业经济领域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通知
(新经信环资[201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工业局),自治区各行业管理办公室,新疆盐务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持续推进我区工业经济领域循环经济发展,促进“十二五”工业领域节能减排,实现工业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自治区工业领域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和总体安排部署,我委决定在全区工业领域范围内组织开展第三批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和目标
试点实施期限为4年(2011-2014年)。
工业经济领域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范围包括重点工业企业和产业园区两个层面。
重点工业企业:选择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轻工、纺织、机电等行业中节能减排潜力大、具有较好循环经济基础的工业企业,通过试点,提出重点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关键技术领域、重点投资领域、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各行业与相关产业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链接模式,研究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政策措施;树立一批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企业。
产业园区:重点选择资源消耗高、节能减排任务较重的重化工集聚区、产业关联度高的工业园区,通过试点,提出按循环经济发展理念规划、建设和改造产业园区的思路;研究园区集约用地、集中供热和废物集中处理和利用方式,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和资源集中效应;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形成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废物最终处置量;树立一批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园区。
二、申报、评审程序及时间要求
1、2011年1月-2011年3月。申报单位要围绕集约化生产和节约型经济的要求,明确目标任务,成立领导小组,编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实施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一),并将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实施方案(胶装成册,一式十份)及电子版报送所在地经贸主管部门。
2、2011年3月10日-20日。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单位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连同申报单位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实施方案一并(胶装成册,一式十份)及电子版报送自治区各相关行业管理办公室。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我委环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