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处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
(新经信党组[2011]03号)
委机关各处室局办、各直属事业单位、委属院校: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两项法规,根据自治区纪检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将我委处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处级干部范围
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直属事业单位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二、报告内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5、子女与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位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9、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10、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1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包括有几套住房,其地址、面积、性质等);
1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13、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14、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15、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材料的受理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材料由委组织人事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