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业务费。指为完成内涵建设项目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租赁费、专家和临时人员(含助研)的咨询、劳务费、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招待费、出国费支出。
(四)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内涵建设项目的学科专业体系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其运行维护等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应按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各项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专项资金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专项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按本市现行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教委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市教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和《“上海地方本科高校‘十二五’内涵建设”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内涵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及时调整预算,并报市财政局。项目高校应制定校级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项目高校应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高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高校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与专项资金有关的领导人员、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