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各项防护设施的状态良好,并确保战时能迅速投入使用,战备需要时应当无条件服从统一调度,不得阻挠和干涉。
第三十八条 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做好地下空间的标识管理和指引,并配合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单位对相关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第三十九条 地下空间物业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应当设置以下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完好:
(一)符合消费技术标准规定的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
(二)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三)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
(四)应急预案要求地下空间配备的应急救援设施器材。
(五)国家、省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
第四十条 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通风、排烟、排污等设施,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地下空间应当按照排水规划做好防洪排涝、雨污分流等工作。
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防汛规定:
(一)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警报后,应当加强值班和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
(二)定期组织防汛演练。
(三)在汛期,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要求运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
(四)国家、省、市有关地下空间防汛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已经依法设立的用益物权、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造成妨碍或者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