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等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凭土地登记文件等材料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一条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单建地下空间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供地手续:
(一)申请项目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
(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手续。
(四)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 在已取得合法权属的个人住宅用地范围内申请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按相关规划管理办法执行。除此之外,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其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供地手续:
(一)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二)持自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证或者集体土地所有证等权属凭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条件。
(三)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供地手续。其中项目符合划拨目录的,国土房管主管部门核发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须实行有偿使用的,国土房管主管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实行审批制或者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办理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前按照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在开工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结建地下工程随地面建筑一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地表土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标准和规范,符合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保证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安全。建设单位应当对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制定可能造成损坏或者重大影响的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工程开工前,将保护措施告知相关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