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协议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项目的。
(二)与城市地下公共交通设施配套同步建设、不能分割实施的经营性地下空间。
第十八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划拨条件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单建地下空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供地手续:
(一)由储备机构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二)由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组织公开出让。
(三)受让人与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受让人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支付凭证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受让人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六)受让人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等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受让人凭土地登记文件等材料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办理核准手续前按照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在开工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二十条 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单建地下空间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供地手续:
(一)申请项目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
(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规划条件。
(三)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可以协议出让的,国土房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出让预公告。
预公告期间只有一个意向用地单位的,国土房管主管部门与意向用地单位签订出让合同;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单位的,国土房管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四)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支付凭证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