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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容积率、建筑密度

 

用地类型

中心地区

一般地区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一类居住用地

1.0―1.2

≤40

1.0―1.2

≤40

二类居住用地

2.5―3.5

≤45

1.5―2.5

≤40

商务设施用地

3.0―5.0

≤55

2.5―4.0

≤50

商业设施用地

3.0―4.0

≤60

2.0―3.0

≤55

注:1.中心地区、一般地区的划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城市规划实施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2.中心地段、轨道车站周边等特殊区域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确需突破上述指标的,经专题论证可合理变化。

3.当居住、商业、商务等用地性质混合使用时,其容积率不得突破各用地最大容积率的平均值。

4.商业设施用地包含商业、餐饮、旅馆、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商务设施用地指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写字楼用地。



  附表2:
  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容积率、建筑密度

  

用地类型

特大城市、大城市

规划人口>50万

中等城市

20万<规划人口≤50万

小城市、建制镇

规划人口≤20万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一类居住用地

1.0―1.2

≤40

1.0―1.2

≤40

1.0―1.2

≤40

二类居住用地

1.5―2.5

≤40

1.2―2.5

≤40

1.2―2.0

≤40

商务设施用地

2.5―4.0

≤50

2.5―3.5

≤50

2.0―3.0

≤50

商业设施用地

2.0―3.0

≤55

2.0―3.0

≤55

1.5―2.5

≤50

注:1.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中城市规划人口规模确定。

2.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中心地段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确需突破上述指标的,经专题论证可合理变化。

3.居住、商业、商务等用地性质混合使用时,其容积率不得突破各用地最大容积率的平均值。

4.商业设施用地包含商业、餐饮、旅馆、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商务设施用地指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写字楼用地。



  附表3: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容积率

  控制高度

建筑类型

容积率

≤1.2

1.2<

容积率

≤2.0

2.0<

容积率

≤3.0

容积率

>3.0

备   注

住宅建筑

≤20米

≤40米

≤80米

≥18米

确因优化城市空间,需调整建筑控制高度的,经专题论证,其个别楼栋调整幅度不得大于40%。

工业、物流仓储建筑

≤40米

确因特殊工艺要求,需突破该控制高度的,需专题论证。

注: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控制高度严于本表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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