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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建筑密度
用地类型
中心地区
一般地区
容积率
建筑密度(%)
一类居住用地
1.0―1.2
≤40
二类居住用地
2.5―3.5
≤45
1.5―2.5
商务设施用地
3.0―5.0
≤55
2.5―4.0
≤50
商业设施用地
3.0―4.0
≤60
2.0―3.0
注:1.中心地区、一般地区的划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城市规划实施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2.中心地段、轨道车站周边等特殊区域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确需突破上述指标的,经专题论证可合理变化。
3.当居住、商业、商务等用地性质混合使用时,其容积率不得突破各用地最大容积率的平均值。
4.商业设施用地包含商业、餐饮、旅馆、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商务设施用地指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写字楼用地。
特大城市、大城市
规划人口>50万
中等城市
20万<规划人口≤50万
小城市、建制镇
规划人口≤20万
建筑密度
(%)
1.2―2.5
1.2―2.0
注:1.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中城市规划人口规模确定。
2.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中心地段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确需突破上述指标的,经专题论证可合理变化。
3.居住、商业、商务等用地性质混合使用时,其容积率不得突破各用地最大容积率的平均值。
控制高度
建筑类型
≤1.2
1.2<
≤2.0
2.0<
≤3.0
>3.0
备 注
住宅建筑
≤20米
≤40米
≤80米
≥18米
确因优化城市空间,需调整建筑控制高度的,经专题论证,其个别楼栋调整幅度不得大于40%。
工业、物流仓储建筑
确因特殊工艺要求,需突破该控制高度的,需专题论证。
注: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控制高度严于本表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