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建筑(含各类配套服务建筑)按照单元式划分,单元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000平方米,层高大于6米、小于或者等于8.2(即6+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8.2米、小于或者等于10.4(即8.2+2.2)米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10.4米的,以此类推。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需专题论证。
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大于5.1米、小于或者等于7.3(即5.1+2.2)米的,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3米、小于或者等于9.5(即7.3+2.2)米的,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9.5米的,以此类推。
四、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通高部分按照一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五、居住建筑底层架空部分净高大于或者等于3.6米,且仅用于绿化、公共休闲活动空间、公共通道等非经营性用途的,其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但计入项目的建筑面积。
六、阳台计算。
(一)套型建筑面积小于或者等于60平方米的住宅,其阳台进深大于2.4米的,或者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大于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全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未超出部分按照一半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二)套型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住宅,其阳台进深大于2.4米的,或者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占该户套内面积的比例大于17%的,超出部分按照全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未超出部分按照一半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三)住宅的空中院馆、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均按照本条前两项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四)公共建筑的封闭式阳台、封闭式走廊,按照其结构底板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五)空调室外机搁板沿阳台长边外侧设置的,该搁板按照阳台计入计容建筑面积;沿阳台短边外侧设置的,其宽度大于0.8米的部分按照阳台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七、飘窗计算。
符合下列条件的飘窗,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一)突出外墙面;
(二)窗台板与室内地坪高差大于0.45米;
(三)窗台板外边线至建筑外墙面距离小于或者等于0.8米。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或者设置在外墙、楼面结构层投影面以内的飘窗,按照窗台板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八、花池计算。
(一)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住宅建筑在外墙外或者阳台外设置花池时,花池底板高于室内地坪或者阳台地坪0.6米的,花池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花池底板距室内地坪或者阳台地坪小于0.6米的,或者在阳台结构底板内设置花池的,花池按照阳台规定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的住宅建筑在外墙外或者阳台外设置的花池,按照第六条的阳台规定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九、住宅建筑的地下采光井(槽)周边,除用作集中车库外,均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附录3: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改、扩建建筑的停车位标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专题论证确定。
二、住宅建筑应当在室内配建停车位,室外停车位不计入住宅建筑的配建指标。商业、办公、医院、旅馆、文化艺术馆建筑室外停车位数量应当为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的10%―30%。
三、特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中心区的建设项目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其停车位数量均计入配建指标。其中,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其停车位数量按照普通车道式停车位计算。
特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中心区范围外的建设项目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其停车位数量按照普通车道式停车位计算。
机械式停车位应当与项目同步实施。
四、剧院、学校、旅馆、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每配建50个停车位中应当配建不少于1个大客车停车位。
建设项目每配建50个停车位中应当配建不少于1个残疾人停车位。
五、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原则上应当独立设置。均设置于地下时,确需连通使用的,其出入口应当分开设置。临街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出入口宜临街设置,其中,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道路。
六、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项目,在设计方案阶段应当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其停车位配建标准依据审定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七、临城市道路独立设置的公共厕所,应当配建不少于2个临时停车位。
八、区县(自治县)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特大城市执行本标准;
(二)大城市不得低于下表标准的80%;
(三)中等城市不得低于下表标准的70%;
(四)小城市不得低于下表标准的60%。
除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之外的建制镇停车位配建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停车位配建标准表
序号
| 建筑使用功能
| 单 位
| 指标
|
1
| 住宅
| 中高档住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0
|
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8
|
公共租赁住房、安置房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34
|
廉租住房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2
|
2
| 幼儿园、物管用房、社区组织工作用房等住宅配套用房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7
|
3
| 商业、办公、医院、五星级旅馆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0
|
4
| 四星级及以下旅馆,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等文化设施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7
|
5
| 场馆〔不包括设在学校内的体育场(馆)〕
| 会展中心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6
|
大型体育场(馆)
| 车位/100座
| 4.0
|
其他体育场(馆)
| 车位/100座
| 2.5
|
6
| 学校
| 中小学校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3
|
大中专院校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5
|
7
| 工业、物流仓储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1
|
8
| 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5
|
9
| 公园
| 车位/100平方米公园用地
| 0.05
|
注:1.本表中停车位均指小型汽车的停车位。计算出停车位数量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2.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项目,场馆、工业、物流仓储的配建标准为规划参考值;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楼宇工业等项目配建标准按照办公建筑标准执行。
3.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按扣除教学用房以后的建筑面积计算。
4.宿舍建筑停车位配建标准按该宿舍所服务的建筑(如工业、学校等)确定。
5.未列入附表中的建筑停车位配建标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有关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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