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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继续有效;已取得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方案审查意见函及其附图继续有效;未取得方案审查意见函的,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确定的各项指标要求继续有效外,其余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申请对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方案审查意见函及其附图进行修改,其修改方案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环境、完善配套设施、保证使用安全的,可以按照原技术规定执行。

  附录1:
  名 词 解 释

  1.建设用地面积
  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闭合界线围合的面积,其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2.零星用地
  规划人口大于20万的城市,零星用地指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居住用地)和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规划人口大于5万、小于或等于20万的城市,零星用地指小于15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居住用地)和小于1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3.建筑控制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靠临街面的界限。
  4.居住建筑
  指住宅、宿舍、休(疗)养院住宿楼等供居住使用的建筑。
  5.主采光面
  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各外墙面。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开设有起居室(厅)、卧室、办公、客房等主要房间门、窗的外墙面,以及宽度大于16米的外墙面。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宽度小于或等于16米的外墙设计有槽口,且槽内开设有起居室(厅)、卧室、办公、客房等主要房间门、窗的,其建筑外墙面视为主采光面(见下图)。
  与起居室(厅)、卧室、办公、客房等主要房间相连的阳台视为主采光面。

  6.山墙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平面呈矩形、L形、T形、十字形、U形的建筑,其端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6米,未开设门、窗或仅开设公共走道、厨房、卫生间的门、窗的外墙。
  居住建筑山墙上可设与厨房相连的生活阳台。
  7.建筑计算高度
  平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指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低点至屋面结构层面的高度(见下图)。
  坡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指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低点至檐口或屋脊的高度。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30度的,计算高度算至檐口;大于30度的,计算高度算至屋脊。
  屋顶上的水箱、电梯机房、楼梯间、烟囱等不计入建筑计算高度。

  8.相对布置
  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正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相交的,为相对布置。(见下图)

  相对布置示例
  9.错位布置
  建筑任一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正投影面与相邻建筑的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均不相交的,为错位布置。(见下图)

  10.建筑相对面
  建筑相对布置时,产生相对关系的面。若A建筑A1面的正投影面与B建筑的两个或以上面(即:B1面、B2面……)相交,则B1面、B2面……中与A1面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的为A1面的相对面;与A1面夹角大于60度的,视为与A1面不产生相对关系,不是A1面的相对面。如图所示,B1面是A1面的相对面,B2面不是A1面的相对面。(见下图)

  11.相对高度
  相邻布置的两栋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所使用的立面计算高度。相对高度按以下方式确定:建筑相对布置且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相对高度为建筑相对面各自的计算高度(如图1、2);建筑相对布置但夹角大于60度或错位布置时,相对高度为两建筑最近点所属外墙面各自的计算高度(如图3、4);同一裙楼屋面上的建筑相对高度为相邻外墙面所在的裙房屋顶结构面至各自屋面的计算高度(如图5)。

  12.重庆建筑风格
  具有重庆地方传统建筑特色,体现重庆自然地理特征和历史文化传承的建筑风格。
  13.优秀近现代建筑
  一般是指十九世纪中期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建设的,反映一定时期城市建设历史与建筑风格,具有较高艺术水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建筑。
  14.传统风貌区
  传统风貌区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区域: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具有传统格局、尺度和形式;有明确范围,形成一定规模,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公顷;建筑密度较大,体量较小,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3层;采用重庆建筑风格。
  15.工业遗产
  十九世纪中期以来,各阶段的近现代工业建设所留下的具有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科技、审美价值的文化遗产。
  16.安全控制区
  为保护党政军要害机关或部位、国防科研和军工单位、电信枢纽等重要目标的安全而划定的一定范围的控制区域。
  17.城市市政基础设施
  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隧道及其他交通设施;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及其管网工程等公用设施。
  18.城市道路
  在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是城市市政管线工程设置的载体。
  19.高速铁路
  新线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250公里/小时、旧线改造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200公里/小时的铁路。
  20.干线铁路
  除高速铁路、支线铁路、专用铁路外的铁路。
  21.道路控制边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是道路用地与其他规划用地的分界线。
  22.港湾式停车港
  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取局部拓宽路面,其间设有隔离带的公交停车港。
  23.划线式停车港
  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取局部拓宽路面,其间没有设置隔离带的公交停车港。
  24.城市规划区的主要次级河流
  重庆主城主要次级河流有:盘溪河、溉澜溪、寸滩河、栋梁河、童家溪、桃花溪、清水溪、跳磴河、花溪河、海棠溪、竹溪(曾家河沟)、柏溪(九曲河)、廖家溪、张家溪(白杨沟)、梁滩河、御临河、龙凤溪等。城市规划区的主要次级河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以及相关要求确认。

  附录2:

  计容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一般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规定的计算方式执行,出现下列情况的,执行本规则。
  一、居住建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5.8(即3.6+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5.8米、小于或者等于8(即5.8+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8米的,以此类推。
  跃层式居住建筑,其门厅、起居室、餐厅的通高部分不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且小于或者等于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通高部分超过该层套内面积的35%或者大于7.2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计算。除门厅、起居室、餐厅、与起居室相连的封闭式阳台之外的其他部分出现通高情况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计算。
  二、商业建筑(含各类配套服务建筑)按照单元式划分,单元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层高大于5.1米、小于或者等于7.3(即5.1+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3米、小于或者等于9.5(即7.3+2.2)米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9.5米的,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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