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构)筑物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临高速铁路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临干线铁路大于30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
(三)跨越或者穿越现状及规划铁路,以及涉及铁路道岔、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需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四)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跨越铁路的,宜与铁路正交并优先采用下穿方式,同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市政桥梁原则上不得上跨高速铁路;确需上跨的,必须采取封闭措施。
第四十六条 现状道路位于规划道路控制边线之外的,现状道路的功能未被已实施的规划道路取代前,项目建设不得占用现状道路,其建(构)筑物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退让:
(一)无人行道的,按照车行道边缘起算退让3米。
(二)有人行道的,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时,按照车行道边缘起算退让3米;人行道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时,按照现状人行道宽度退让。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主要次级河流的主流、主要支流及其蓄水水面均应当予以保护。
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修建道路、桥梁可以横跨外,禁止封盖;
(二)在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当按照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位置,以及供人行、车行使用的连续道路用地和绿地;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建筑控制线距主行洪区边缘的距离,以渠化岸线、自然河床、水面线为序,按照次级河流不小于20米、主要支流不小于10米、一般冲沟不小于5米划定;
(四)改变河流性状后,原控制的水面面积与绿化控制面积之和不得减少,蓄水水面以坝顶标高(无坝的以泄水口标高)起算,向岸侧后退距离不小于10米;
(五)确需在河道内布设管线工程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管道不渗漏,不得阻碍河道行洪,并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八条 规划及现有特大型桥梁,以桥梁边缘起算(规划桥梁按照双向8车道计),50米范围内为禁建区,50―100米范围内为大桥陆域安全保护区,上游300米、下游150米范围内为大桥水域安全保护区,水域与陆域分界线为滨江路(含规划滨江路)或者桥台。
在禁建区内,除该桥养护必需的设施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确需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应当专题论证;在陆域安全保护区内从事建设行为,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市人民政府对大桥保护作出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在长江、嘉陵江等河流上规划、建设桥梁时,除轨道交通专用桥外,桥梁两端必须同时建设不小于30000平方米的桥头绿地。
第五十条 因道路工程放坡、拆迁等原因,超出道路建设用地红线外的用地可以作为道路临时用地;相邻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保证道路设施安全。
第五十一条 公交停车港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500―800米。
(二)港湾式停车港直线段有效长度不宜小于30米,其宽度不得小于7.5米;划线式停车港有效长度不宜小于30米,其车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
(三)停车港出入口单边渐变段长度不得小于30米。
(四)对向设置的停车港以渐变段起点起算,应当朝车辆前进方向错位30米设置。
(五)停车港区域人行道宽度原则上不得小于该道路人行道宽度。
(六)交叉口附近设置的公交停车港,一般设在出交叉口方向,距路缘石圆角切点不小于50米。
第五十二条 公交首末站宜结合公交停车港相对集中设置,每处用地面积宜为3000―4000平方米。
第五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上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的宽度不得小于3米,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8米。天桥上及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
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天桥可以超出道路控制线布置。独立设置天桥(含梯道)结构外边缘距现状建筑物外墙(含阳台、飘窗、外廊)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能满足时,需专题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鼓励人行天桥、地面上轨道车站通道与建筑物合理连接。
第五十五条 人行地下通道的净宽不得小于4米,净高不得小于2.5米,通道顶部覆土厚度不得小于1.5米并满足管线布设的要求。在地下通道两侧布设商业设施的,人行通道宽度不得小于8米且应当全天候对外开放。
人行地下通道露出地面的结构外边缘与相邻底层建筑外边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能满足时,需专题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地下通道可以超出道路控制线布置。
鼓励人行地下通道、轨道车站通道与建筑物合理连接。
第五十六条 设计城市道路时,应当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卫生防护绿带。
在人口密集区域内设置的污水处理厂,其对环境景观影响较大的设施应当做加盖、密封、除臭等处理。
在人口较密集区域内设置的变电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10千伏及以下开闭所、配电房应当结合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二)110千伏、220千伏变电站应当设置为室内变电站,并宜设置为地下、半地下变电站;
(三)500千伏变电站周边30米范围为卫生防护绿带,防护绿带内应当种植高大乔木,减少对环境、景观的影响。
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等城市公用设施宜先期建设。
第五十八条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与道路绿化、盲道等统筹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城市道路,宜建设管线共同沟。
(二)车行道为4车道以上的,在道路两侧均应当布置雨水管道。
(三)各种城市市政公用管道(电力、给水、污水、天然气、雨水、路灯、通信等)在城市道路双侧布置时,其布置形式参见附图3;单侧布置时,其布置形式参见附图4。
(四)各种城市地下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下。当管径或者检查井平面尺寸较大,管道沿途接口很少或者无接口时,也可以布置在车行道下。
(五)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须采取工程措施保证安全运行及检修要求。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主、次干道上埋设管道,需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得低于以下数量及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