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位于隧道洞口上方的,以隧道拱顶中心线与隧道顶部现状地形相交点为基点,垂直隧道方向形成计算基线,隧道顶部现状地形坡度大于1∶1.5的,按照1∶1.5放坡后与现状地形的相交线即为隧道顶部的建筑控制线,该建筑控制线距离计算基线大于50米的,按照50米划定;隧道顶部现状地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1∶1.5的,建筑控制线距计算基线的水平距离按照20米划定。
2.临隧道洞口两侧的,其建筑控制线与隧道结构内边缘距离按照20米划定,该建筑控制线须延伸至隧道洞口以外,其延伸段与计算基线的距离按照30米划定(如附图1所示)。
3.隧道上方或者隧道两侧结构内边缘5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论证,并报有关部门审批,确保现状隧道安全及规划隧道具备建设条件。
(六)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的,按照本规定第七十条执行。
(七)位于建设用地内规划保留的自然水体周围的,从自然河床外边线起算退让10米;渠化的,从渠化工程外边线起算退让10米。
(八)有其他控制要求的,按照专项规划划定。
建筑控制线为最低退让要求,绿化、河流、建筑等有严于此退让要求的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城市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在用地条件受限时,在保证现状建筑结构及管线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布置在道路控制边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第三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其建筑控制线、防护绿带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位于高速公路正线两侧的,建筑控制线距高速公路中心线不得小于66米,其中防护绿带不宜小于50米。临高速公路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线距立交匝道外路肩边缘不得小于50米,该范围为防护绿带。
(二)位于国道两侧的,公路红线距道路中心线10米,建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0米,之间为防护绿带。
(三)位于省道两侧的,公路红线距道路中心线10米,建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5米,之间为防护绿带。
(四)临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线按照相交公路中等级较高的标准划定。
(五)公路隧道的建筑控制线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相关规划控制标准严于上述规定的,从其规划。
因高边坡、地质条件等原因,公路用地距离建筑控制线小于10米或者突入相邻用地建筑控制线的,该相邻用地建设时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评估,确保公路安全。
防护绿带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架设杆路、埋设管线、道路、公厕、垃圾站、轨道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出入口、风口、冷却塔、区间线路、试车线)等市政基础设施。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综合管网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当配置的水泵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工程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且不宜高出相邻人行道标高。
与城市道路相接的车行道,其车道变坡点标高应当与相交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一致,其位置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且距离不小于5米,其竖曲线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如附图2所示)。
建设项目配建的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设施、公厕等环境敏感项目应当先期建设或者与项目同步实施。
第四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基础与现状给水、排水、燃气管(沟)道的净距不应当小于3米(与建筑配套的相应管线除外),与现状电力电缆或者其管道、通信电缆或者其管道的净距不应当小于1.5米。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外墙(含阳台、飘窗、外廊)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在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与档距小于或者等于200米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5米;
(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小于10米;
(三)220千伏的,不小于15米;
(四)500千伏的,不小于30米;
(五)超过500千伏的,需专题论证。
建筑外墙(含阳台、外廊、飘窗)与档距大于200米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征求电力部门意见。
在铁塔周边(有地形高差时以相邻的坡顶或者坡脚起算)1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确有必要建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铁塔安全,并征求电力部门意见。
新建架空电力线、变电站与现状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当征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十二条 除人行天桥、轨道、电力设施外的其他架空市政设施距现状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架空市政设施顶面标高低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不得小于5米。
(二)架空市政设施顶面标高高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不得小于10米。
因建设条件限制不能符合规定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与现状建筑之间的垂直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征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其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条件下,与现状建筑及规划地面、道路的垂直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10千伏的,不得小于9米;
(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得小于15米;
(三)220千伏的,不得小于18米;
(四)500千伏的,不得小于21米;
(五)500千伏以上的,需专题论证。
架空电力线跨越铁路、轨道、航道、等级公路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十四条 轨道交通线路应当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跨江河的轨道专用桥梁上、下游各200米内。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确需建设的,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其他建(构)筑物的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保护距离:临高速铁路的,不小于50米;临干线铁路的,不小于30米;临支线及专用铁路的,不小于15米。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突破该保护距离的,应当进行专题论证并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二)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下列建(构)筑物应当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危险品仓库、高大构筑物(如烟囱、水塔)等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临高速铁路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70米的,临干线铁路大于30米、小于或者等于45米的,临支线及专用铁路大于15米、小于或者等于25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