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环保队伍建设。建立乡镇(街道)环保管理机构,工业园区设立环保所(办),充实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落实基层环保派出机构的建设,按地域、任务划片建所,稳步扩大基层人才数量。加强基层环保人才培训,拓宽培训领域,深化培训内容,注重基层人才的学历提升,提高基层人才素质。积极推进基层人才规范化建设,严格实行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资格管理,加快制定《重庆市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意见》,推动规范化建设。
四、工程措施及投资估算
(一)重大工程及投资估算。
“十二五”期间,重点实施优化发展系列工程、生态建设与恢复工程、环境质量改善系列工程等三大综合技术措施来完成规划任务并实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目标。
1.优化发展系列工程:主要包括落后产能淘汰工程、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工程、循环经济与低碳经济建设工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清洁生产工程、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体系建设等六大部分,总投资约225.9亿元。
2.生态建设与恢复系列工程:主要包括森林重庆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绿化长江行动、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与恢复、生态建设示范体系建设等八大部分,总投资约640.5亿元。
3.环境质量改善系列工程:水环境质量改善工程、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工程、噪声污染防治工程、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环境风险防范工程、农村环保工程、能力建设工程等七大部分,总投资约596.6亿元。
4.投资估算及筹资渠道。三大综合工程系列总投资估算约1463亿元,约占同期GDP的2.6%,其中:通过列入《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重庆段)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规划》以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等渠道,争取国家各种专项资金投入433.0亿元;列入市、区县(自治县)有关规划,由财政和政策性安排投入402.3亿元;通过企业自筹及其他形式投入627.7亿元。上述工程项目中涉及投资交叉部分不重复计算。
专栏4 “十二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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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化发展系列工程
(一)落后产能淘汰工程:主要包括关停小火电机组43.8万千瓦,淘汰落后小水泥等。
(二)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工程:主要包括76户工业企业环保搬迁。
(三)循环经济与低碳经济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市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建设、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示范、工业废水零排放示范、生态和低碳工业园区建设。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主要包括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与改造、燃煤电厂低氮燃烧改造和烟气脱硝建设、非电工业企业废气治理、城镇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重点企业工业废水治理、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畜禽污染防治、总量减排“三大体系”建设等。
(五)清洁生产工程:主要包括“双有双超”企业、5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7个过剩产能产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其他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六)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国家模范城市创建、市级模范城区(县)创建。
二、生态建设与恢复系列工程
(一)森林重庆建设:主要包括城市森林建设、农村森林建设、通道森林建设、水系森林建设、苗木基地建设等。到2015年,全市创建市级森林城市31个,主城区建成国家森林城市,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5%以上。
(二)生态园林城市建设:主要包括城市生态林建设、城市公园建设、城市干道绿化建设、拆危建绿亮点和社区公园建设、生态修复绿化建设、园博园建设。主城区创建成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三)绿化长江行动:主要包括库岸生态防护林建设、山脊生态防护林建设,完成380万亩建设任务,实现长江两岸绿化“全覆盖”,森林覆盖率达到52.2%,库区生态环境状况得到全面改善。
(四)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主要包括推进全市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完成一批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项目。到2015年,新建或晋升6个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10%以上,国家级和60%市级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达到规范化建设的要求。
(五)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累计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7000平方公里。
(六)岩溶地区石漠化防治:累计治理岩溶面积241.9万公顷,石漠化面积61.1万公顷。
(七)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与恢复:加强矿山、水能、林业、旅游等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与恢复,建立4处典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区,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59个,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35%以上,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复垦率达到30%以上。
(八)生态建设示范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国家生态区建设、市级生态区建设、生态镇建设、生态村建设、统筹城乡环保试点示范等。
三、环境质量改善系列工程
(一)水环境质量改善工程:主要包括城乡饮用水源保护、29条次级河流整治、124家重点企业工业废水深度治理、74个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54个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429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228.89万吨/日。
(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工程:主要包括清洁能源改造、13家(156.85万千瓦)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及改造、16家(535.1万千瓦)燃煤电厂低氮燃烧改造和烟气脱硝建设、83家非电工业企业废气治理、机动车尾气控制、道路和施工扬尘污染控制、餐饮油烟及其他扰民异味整治等。
(三)噪声污染防治工程:主要包括隔声窗建设、声屏障建设、绿化防护带建设、改性沥青路面建设、公交车更新淘汰等。
(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54个城市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429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228.89万吨/日。60座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与改造(6座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17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3座生活垃圾二次转运站及垃圾收集站、34座小城镇垃圾处理场),新增生活垃圾处理能力13742吨/日;新建及扩建生活垃圾收运设施397个,新增垃圾收运能力34495吨/日;完善农村垃圾堆肥处理系统,新增处理能力2570吨/日。4个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3个电子废物集中拆解处理中心建设、27个餐厨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建设、74个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等。
(五)环境风险防范工程:主要包括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危险化学品风险管理、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重金属污染防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园区风险防范、核与辐射安全等。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85%以上,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六)农村环保工程:主要包括村庄环境连片综合整治(90个示范片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1000处养殖小区及联户沼气、250处大中型沼气、75万户户用沼气建设)、农村环境监管等。
(七)环保能力建设工程:主要包括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环境监察能力建设、环境宣传教育能力建设、环境信息能力建设、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环境科研能力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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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效果预测。
规划的重大工程及环境管理全面实施后,将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到“十二五”末,预计将产生如下的环境效益:
――新增22.6万吨二氧化硫削减能力,新增15.4万吨氮氧化物削减能力,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满足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指标考核要求。
――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148.8万吨/日、乡镇污水处理能力80.1万吨/日,总计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228.9万吨/日,预计新增22.0万吨/年生活污水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新增2.6万吨/年生活污水氨氮削减能力,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29条主要次级河流、124家废水排放重点工业源得到深度治理,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各类噪声污染得到控制,城市声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噪声扰民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含转运)率达到85%以上,生活垃圾得到妥善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85%以上,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固体废物污染危害得到有效控制。
――生态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森林覆盖率提高8个百分点以上,治理水土流失面积7000平方公里以上,一批重点生态功能区得到保护,一些生态脆弱区的生态功能有所恢复,珍稀濒危生物基本得到有效保护,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建成。
――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生态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明显提高,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得到有力的保证。
五、政策措施和长效机制
推进政策创新,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相适应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一)完善综合政策措施。
1.实施严格的减排目标责任制。
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环境容量、削减潜力、技术经济可行性等因素,将总量减排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区县(自治县)和企业,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将减排目标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减排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减排目标。加强总量减排的日常督查和定期考核,重点考核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辖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以及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每年年中和年末各考核一次,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实施提前预警,并督促其采取措施完成。建立减排激励和制约机制,对未通过考核的区县(自治县)实行区域限批。
2.制定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为核心,以其他标准为配套,完善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地方标准体系。加快研究制定主城区及影响区大气、水主要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开展可入肺颗粒物地方标准前期研究,对部分重点行业制定特别限值标准,研究推动结构调整的引导、准入、淘汰标准,逐步建立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标准,加快推进重庆市环境标准管理体系建设。全面实施国家制定的环境新标准。
3.制定和完善生态环保地方法规。
进一步加快生态环保立法步伐,重点解决关系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重点、难点问题和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加快修订《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管理办法》、《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法规,研究制订有关总量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土壤污染防治、重点污染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业项目环境准入、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园林绿化建设、公众参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规,完善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相关法规。
4.健全环境经济政策体系。
进一步完善地方生态环境经济政策体系,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能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成本等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重污染行业差别电价、阶梯水价等环境经济政策,深化排污收费制度,逐步提高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的收费,研究建立污泥处置、扬尘收费政策;进一步完善重污染企业和环境风险退出机制;在全市范围大力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继续深化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方面的改革,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运用经济杠杆调节或影响市场主体行为;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重点研究制订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跨界河流生态补偿与污染赔偿等生态补偿政策。
5.大力推广生态环保先进适用技术。
出台“以奖促治”等激励政策,重点推广国家“水专项”河流生态修复技术、火电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技术、水泥窑炉低氮燃烧技术、榨菜及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废水治理技术、锰等重金属污染治理技术、城市污水处理厂脱磷脱氮技术、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水泥窑协同处置及湿污泥制园林营养土等污泥处置技术、工业废水“零排放”技术、脱硫石膏等固废资源化利用技术、生物发酵舍零排放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土壤污染修复技术等方面的先进适用技术,依靠科技进步,提升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水平。
6.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
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开展环境容量、自然禀赋研究,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指导工业布局、产业布局优化升级。组织制定生态建设、水土保持、石漠化防治、农业发展、园林建设以及环境保护领域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饮用水源保护、放辐射安全、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专项规划和阶段性实施方案,构成我市“十二五”时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规划体系。
(二)建立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