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规划布局城市建设,加强噪声源头控制,实施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工业噪声污染控制,确保城市声环境质量达标,减少噪声扰民。
(1)优化调整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
在城市化进程中,适时调整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修编内容,在制订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审查建设规划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划防护距离。在各区县(自治县)旧城改造过程中逐步解决城市区域原有声环境功能区相互交错、相互影响和制约的突出问题。在新城区规划建设中落实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合理布局,噪声敏感建筑物应避开城市道路、铁路、公交场站、大型停车场、大型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等产生噪声污染的项目,并预留适当的噪声防护距离,避免产生新的噪声扰民问题。
(2)有效控制各类噪声污染。
加强交通噪声污染综合防治。加强交通建设规划与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协调和有机衔接,道路规划时预留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合理划定敏感建筑物与道路的噪声防护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和隔声窗、声屏障等降噪设施建设要求。将道路交通噪声控制工程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考虑景观、安全、降噪效果等因素,逐步在噪声超标严重、影响人口众多的路段规范建设道路声屏障。结合城市旧城改造和城区拓展,加大对原有城市路网中的不合理路口、路段以及路况较差路面的改造力度,积极推广使用具有降噪性能的路面材料。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城区机动车禁鸣管理,开展联合执法,纠正违章鸣号行为。在主城区和交通噪声污染突出的重点区县(自治县),实施城区主干道交通分流,保障路面畅通,在噪声敏感区和敏感时段,对重型、大型车辆采取限速、限行和禁行等措施。推广低噪声车辆,加大老旧公交车淘汰力度。
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整治。禁止在居民楼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内和居民住宅区及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开办迪吧、歌厅等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娱乐场所。新建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并征求周边市民的意见。对现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开展专项整治,督促娱乐场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排放达标。加强商业活动噪声污染监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音响器材招揽顾客。强化社区复合型噪声污染监管,实行限时装修,限制社区内茶室、棋牌房、卡拉OK厅、露天夜市和农贸市场等产生的噪声。依法取缔居民区的露天机动车修理、小加工作坊等噪声扰民项目。
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单位使用低噪声机具和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方式和施工时间,采用增加施工设备等方式缩短施工时间。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的排污申报和夜间施工临时许可管理,夜间22∶00到次日06∶00,限制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引起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严格限制夜间施工临时许可审批次数,加强夜间施工的公示。加大建筑施工现场检查的力度和频率,重点加强夜间施工的巡查,制止和严肃查处夜间噪声违规施工作业行为。以建筑噪声为整治重点,每年高、中考期间开展噪声综合整治。
推进工业噪声污染防治。严禁在居民密集区、学校、医院等附近新、改、扩建有噪声或震动危害的企业、车间和其他设备装置,避免出现工业企业与居住区、文教区混杂。引导工业企业进园区,工业园区与居住区建设合理的生态隔离带,实现工业区与居住区分离。限期治理整改噪声严重扰民的企业,重点对人口稠密区内噪声不达标、居民反映强烈的噪声污染工业企业依法实施治理、搬迁、关停。
(3)深化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
巩固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成果,逐步扩大达标区面积,提高达标区覆盖率,到2015年全市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90%以上,积极在建制镇建成区开展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示范。在环境噪声达标区内深入开展“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十二五”期间争取新建成100个“安静居住小区”。优先在主城区推进实施住宅类项目居住适宜性评价工作,并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推进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电子废物的安全处置及利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全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8%,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含转运)率达到85%。
(1)危险废物处理处置。
强化对生产环节的危险废物控制,督促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要求进行产品设计,并承担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回收处理义务。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许可、经营许可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强化危险废物的监管。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保障主城区、长寿危险废物处置场正常运行,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管。开展危险废物综合治理,解决同兴垃圾焚烧厂飞灰、涪陵铬渣临时堆场等历史遗留危险废弃物的安全处置问题。
(2)医疗废物处理处置。
落实《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环保部《关于加快推进重庆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的批复》(环办函〔2010〕222号)要求,在万州区(处理能力8吨/日)、涪陵区(处理能力5吨/日)、黔江区(处理能力3吨/日)各建设1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并督促主城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进行技改。增加主城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服务范围,使其辐射渝西和渝西南部分区县,与永川区等区县自筹资金建设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互为补充,使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满足需要。在农村和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乡镇因地制宜建设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装置,开展农村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相对集中无害化处置的示范活动。
(3)生活垃圾处理处置。
大力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主城区建设同兴生活垃圾焚烧二厂、重庆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厂、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活垃圾焚烧厂及江津天桥生活垃圾焚烧厂,其余区县(自治县)要建设万州区等生活垃圾焚烧项目,新、扩建丰都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扩建工程、永川区生活垃圾处理二期工程等17个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项目。完善城市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主城区推进生活垃圾二次转运站及垃圾收集站建设,其余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提高已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利用率。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改造城区垃圾收集站,规范垃圾收集站建设,提高垃圾收集、清运过程中的密闭性和操作的机械化程度。
妥善处置渗滤液及其他污染物。主城区长生桥垃圾填埋场、同兴垃圾焚烧厂等垃圾处置场进行渗滤液处理设施改造,其他原有、扩建的城市垃圾填埋场增建渗滤液处理设施,重庆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重庆市两江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等新建城市垃圾焚烧厂、垃圾填埋场配套渗滤液处理设施,确保垃圾渗滤液经处理后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妥善处理垃圾焚烧厂的飞灰、焚烧残渣等二次污染物。
加快乡镇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乡镇垃圾处置设施建设以收运系统为主、处理设施为辅。近郊及周边处于城市垃圾处置场服务范围内的乡镇,建设垃圾收运系统,纳入城市垃圾处置场处置。不在城市垃圾处置场服务范围内的乡镇统筹规划建设垃圾处置场。沿江(河)的乡镇尤其是重点建制镇、位于饮用水保护区上游的乡镇应优先规划建设垃圾收运系统。
推进农村垃圾处置。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农村居民改掉生活垃圾乱丢乱扔习惯,促进农村生活垃圾的集中堆放、分类处置和源头减量。对于不在垃圾处理场服务范围内、人口相对集中的农村地区,推行乡村物业管理模式,设置垃圾定点收集站,配备相应的收运设施;对于居住分散、经济条件差、边远地区的村庄,建立就地分拣、综合利用、就地处理的垃圾治理模式。结合农村康居工程,集中建立堆沤池,建成农村垃圾堆肥处理系统,新增垃圾处理能力2570吨/日。结合“生态家园”富民工程,大力促进以秸秆、畜禽粪便为原料的有机(复合)肥生产、使用,加快沼气池建设。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建立稳定的运行维护资金渠道,配备专职人员,建立规章制度。
推进城市餐厨垃圾处置。加快主城区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和收运设施建设,逐步启动区县(自治县)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及收运系统设施建设项目,由主城区带动区县(自治县)共同建设,完成黑石子等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27个。到2015年,主城区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区县(自治县)城区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40%。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
采取工业园区集中处理方式,加强一般工业固废的集中处置,年产生工业固废5万吨以上的企业、工业园区自行建设固废处置设施,2015年前建成涪陵龙桥工业园区、长寿工业园、万州工业园区、綦江工业园等4个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场。对于矿山企业的一般废物,根据其危害性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场地按环保、安全等标准要求建设尾矿库进行无害化处理。积极开展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充分发挥建材、冶炼行业利用粉煤灰、冶炼废渣、炉渣等废物的优势,培育和扶持一批固废综合利用企业,建设全市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示范基地。开展铸造废砂、磷石膏、电解锰渣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与再生利用产业化示范工程,加强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大宗工业固废。督促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处置利用,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建筑材料。
(5)电子废物处理处置。
结合我市家电“以旧换新”开展情况,掌握我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产生量及增长趋势。实施《重庆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合理布局电子废物处理设施,在“一小时经济圈”、万州区、黔江区各建设1个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拆解处理中心,逐步实现再生利用产业化。
(6)建立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相适应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立全市工业废物信息交流平台,企业通过平台及时发布废物产生情况等信息,寻找利用相应废物作为原辅材料的企业,促进企业废物得到有效的综合利用。推进“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十二五”期间建设成为西部地区“城市矿产”示范基地。
5.土壤污染防治。
建立土壤污染监控体系,开展土壤污染综合整治示范,加强城区土地、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的监管。
建立土壤污染监控体系。开展土壤例行监测,优化我市土壤背景点布设和常规监测因子,在水源地、粮果蔬等农产品基地、土壤污染严重地区加大土壤环境监测密度。开展土壤农药、化肥残留动态监控,重点加强对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种植基地土壤污染状况监控,逐步实施定期监测制度。完善数据库并建立重庆市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平台,探索建立土地使用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与备案制度。
开展土壤污染综合整治示范。重点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污染超标的土壤和城区近郊重点区域受污染的农田土壤进行综合治理,对重庆钢铁集团、重庆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原址存在较高环境风险的搬迁企业进行重点修复治理,在主城近郊建立1―2个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基地。
加强城区土地、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的监管。推进多部门联合监管体系建设,建立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估与备案制度,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和废弃污染场地的环境监管,开展城区搬迁企业原址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并依据评估结论对污染原址场地进行治理修复,禁止未经评估的原址场地和未经治理修复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二次开发,确保用于开发建设的企业原址土地满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土地应在城乡总体规划中作出调整,防止对人体造成危害。积极构建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制度、程序、对策,研究建立土壤污染高风险企业预警及防控体系,并将此项环境管理制度逐步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6.辐(放)射安全保障。
强化电离和电磁辐射源监管,加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和全市辐射环境质量保持相对稳定。
强化辐射环境监管。进一步完善辐射安全监督工作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加强对区县(自治县)辐射类建设项目审批情况的考核。加强辐射建设项目的环评和“三同时”管理,严格落实辐射污染防治或防护措施。加强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完成对所有满足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审查工作,许可证持证率达到100%。加大辐射源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确保辐射安全。妥善解决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电磁辐射科普知识的宣传,开展电磁辐射水平和污染现状调查。
加强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设置专职管理与技术人员队伍,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和专用车辆,加强全市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健全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确保废物库安全运行。及时收贮退役放射源、不具备存放保管条件的备用和闲置放射源,废旧放射源的收贮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