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企业排污监督管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定期公示重点污染企业排污状况,坚持实施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制度。加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监察力度,推进重点排污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完善市区两级联网。开展环境执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全市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连续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强化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及时披露企业接受环保部门处罚的信息。
(5)船舶污染防治。
加强船舶污水的治理力度。禁止污水未处理、废弃物未处置的船舶进入主城区江段水域。对逆水航程在4小时以上且100客位以上的客船和600总吨以上的机动货船安装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对客位较少和吨位较低的其他船舶安装污水储存设施,收集后交岸上处理。30马力以上的机动船必须安装油水分离器。
继续推进船舶废弃物接收处置工程建设。在主城区、江津、长寿、涪陵、丰都、忠县、万州、云阳、奉节、巫山等区县建设10个船舶废弃物接收处置工程。在主城区、长寿、万州等区县建设油类、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洗舱基地,将洗舱废水处理后达标排放。建成鸡冠石船舶污水提升站,将过境船舶废污水提升至鸡冠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6)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执行《
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主城区二环以内全面禁止畜禽养殖。结合次级河流整治,全面取缔、搬迁二环以内的畜禽养殖场。推进全市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养殖污染整治,对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和经营性非规模化养殖场逐步实行关闭、搬迁;对限养区实行限制发展,不新建、扩建养殖场;对适养区实施养殖场污染专项治理,优先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河流两岸的畜禽养殖。重点加强规模化畜禽场污染治理,在土地宽广,有农地、林地可作畜禽粪污消纳场的地区,实施“种养结合,有机肥生产,沼气规模化,管网还田,集中供沼气”的综合治理模式;在城市近郊、经济发达、土地紧张、没有足够的农田消纳粪污或进行自然处理的地区,单独建设处理设施实现粪便污水的集中处理。实施以“一池三改”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家园富民工程,确保散养畜禽粪便户户还田。积极推广“零排放”生态养殖技术。到2015年,建设养殖小区及联户沼气工程1000处、大中型沼气工程250处、户用沼气75万户,80%的规模化养殖场污染得到治理。
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推行水产养殖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水产养殖业,严禁在三峡库区干支流回水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规划的非投饵性网箱养殖区内开展投饵性网箱养殖。在具有渔业养殖功能的水体,要以满足水环境容量、水域功能标准要求为前提,鼓励人工放养增殖,积极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推进水产养殖场、育苗场废水的治理,开展水产养殖场废水治理示范基地建设,逐步实现废水达标排放。
农田化肥农药污染防治。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倡导农业循环经济,大力推进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基地建设,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生物农药的开发利用,对施用有机肥生产、使用沼气的农户给予补贴。开展化肥减量增效工程,推广农村测土配方施肥工程技术,积极推广以控制氮、磷流失为主的节肥增效施肥技术和农作物专用肥应用。开展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程,发挥农药减量工程的示范作用,降低农药使用量。
(7)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结合水质评价指标体系调整,全面核实和调整流域水域功能,调整优化水环境监测断面。加大次级河流水质监测力度,对未纳入例行监测的河流增设监测断面,不定期开展水质抽样监测,对重点次级河流增加监测断面和监测频次。建立和完善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系统,建立水环境安全预警体系,开展水环境安全的预警预报,建立水环境安全预警数据库,在实现系统自动报警和调控的基础上,建设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全方位联合预警体系,提高环境动态监测预警水平。
2.大气污染防治。
继续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加强工业废气深度治理,强化城市扬尘、机动车尾气、餐饮油烟及其他异味综合整治,启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积极推进空气污染预警预控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清洁能源改造。
主城区结合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修订并落实《重庆市主城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实施方案》,合理调配天然气和电力资源,加大力度推进现有燃煤设施的改造,推进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小窑炉、大灶及茶水炉的清洁能源改造。渝中区等区整体建成无煤区,主城其余各区建成区的街道建成无煤街道,其余镇街全部建成基本无煤区。远郊区县(自治县)城镇地区应结合城镇发展规划和天然气管网建设规划,制订分阶段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方案,逐步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力争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核心区实施全面禁煤。全面实施煤炭质量例行监测,严控高硫煤和劣质煤入渝,加强对煤炭开采、运输和使用环节的煤质监控并定期公布。加强对火电、冶金、水泥等主要耗煤行业的监控,严格限制高硫煤的使用。大力推进低硫、低灰分配煤中心建设,确保优质电煤的供应,主城区及其周边区县的主力燃煤电厂必须储备足量的洗煤、精煤和低硫煤,确保冬春季节和重污染时段储备、使用低硫煤。
(2)工业废气污染治理。
加强火电行业燃煤污染防治。加快实施重庆发电厂和九龙电厂易地迁建,搬迁之前应加强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减少主城及周边火电厂对主城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严格控制新建火电项目,主城区不再布设新的燃煤电厂;位于主城区上风向的近郊区县严格控制新、扩建燃煤电厂;全市“两控区”范围内,除已经列入有关规划的新建火电、热电联产项目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电厂项目之外,不再新建火电厂。新、扩、改建火电机组必须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脱硝设施,配套高效的布袋除尘装置,确保脱硫效率达95%以上、脱硝效率达80%以上。加强现有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改造和电站锅炉改造,全面完成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并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确保主力火电厂综合脱硫效率稳定在90%以上。启动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污染治理工作,全面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30万千瓦及以上、燃烧技术改造后仍不达标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燃煤火电机组必须加装烟气脱硝装置, 确保火电厂综合脱硝效率稳定在70%以上。积极推广工业袋式或电袋复合式除尘技术,推进实施除尘设施改造,提高除尘效率。继续实施“上大压小”政策,关停运行满20年、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以及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
推进其他行业燃煤锅炉废气污染治理。主城区禁止新建燃煤工业锅炉,力争2015年主城区全面淘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完成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脱硫设施和低氮燃烧改造。加快推进远郊区县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实施废气深度治理。进一步强化燃煤锅炉废气排放监管,锅炉总出力在1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企业必须安装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装置。结合工业园区化发展战略,大力推进集中供热,促进中小燃煤锅炉淘汰。
进一步提升工业窑炉废气治理水平。以冶金、建材和有色金属等行业为重点,大力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对除尘效果不稳定的除尘装置实施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除尘效率。在冶金、大型煤矸石制砖以及浮法玻璃生产企业广泛开展烟气脱硫示范工程建设,着力推进大型烧结企业、新型水泥干法生产企业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和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建设。研究修订我市冶金、建材等大气重污染行业地方排放标准,通过严格执行地方排放标准,促进企业实施技改、转型、搬迁以及废气深度治理等,确保主要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深化主城区城市扬尘污染控制。严格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对房屋建设、平基土石方施工等各类建筑工地严格执行强制性控尘七项规定,在产生扬尘的重点环节和重点时段强力推行湿法作业,在重点区域、路段和大型工地安装控尘状况电子监控设备,强化执法管理和监督考核。推进扬尘控制区(街道、示范工地)建设。科学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实施建筑渣土准运证制度,规范渣土及垃圾运输管理。加强城市道路冲洗和清扫保洁,大力推广机械化清扫、多功能洒水车等先进清扫方式。加强各类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控制管理,按规定设置围挡、进行覆盖或洒水降尘。合理布局主城区采(碎)石场,重新划定适宜、限制、禁止等三类开采区,推动“四山”禁采区内小采(碎)石场的关闭工作,对开采完毕的采石场实施生态修复和治理。
加强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县(自治县)城区及乡镇(街道)要积极扩大绿化覆盖,消灭裸露地面,逐年提高城乡沥青路面比例。加强市政管理,避免建筑材料、弃土等易起尘物质的无遮盖堆放。加大城镇街道保洁力度,提高洒水和机扫频率。加强建筑工地及工业堆场扬尘监管,防治建筑和工业扬尘污染。加强道路扬尘监管,对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在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和其他大气质量不达标的区县(自治县)实施重点区县空气质量达标行动计划,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开展尘源解析研究工作,针对性地采取尘污染防治措施。积极开展扬尘控制区建设。
(4)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排气污染控制。
加强新车排放管理。加强对新车生产过程中的生产一致性验证、型式核准等工作的监管力度,对重庆境内销售的新机动车加强商品监督,确保新车持续满足国家各阶段排放标准要求。大力开发和使用清洁燃料车辆,推广混合动力车、电动汽车等清洁能源车,研究推进配套充电站建设。改善车用燃油品质,加强车用燃油市场和加油站车用油品的质量监督和抽查检测,确保我市车用油品质量全面达到国家要求。
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和环保标志管理。推进机动车排气环保检测线建设,重点抓好主城区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站建设与投运工作。严格执行在用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制度,对主城区机动车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对其他区县(自治县)机动车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强化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从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的单位需获得环保部门委托及质监部门的检验资格许可和计量认证。加快建立环保―公安―交通信息平台,对机动车实现从入籍、定期检测、路检抽检结果、维修维护、报废情况的全过程实时动态管理。全面实施汽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定并实施对黄标车的限制行驶措施,制定淘汰更新补贴政策,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
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主城快速路网及附属设施、轨道交通网、公交站场及换乘枢纽建设,倡导公共交通,制定鼓励市民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相关经济政策,减少车辆使用数量,降低车辆尾气排放。
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排气污染控制。积极开展非道路移动源排气污染负荷研究,逐步加强对飞机及机场相关机械车辆、建筑工地施工机械以及船舶等非道路移动源的排气污染控制。
(5)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
加强生产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以石油炼制、化工、印刷、家具(玩具)制造、制鞋、涂装等行业为重点,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高的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研究制定石化、汽车、摩托车涂装等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控制技术规范,强化典型行业有机废气污染治理示范项目建设。对中心城区现有的喷漆、印刷、喷绘等加工作业点进行全面清理,强制关闭、搬迁人口密集区内扰民严重或有环境风险的加工作业点。
加强油品储存及运输等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以主城区为重点,启动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源的油气综合治理,开展现有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并确保达标运行,新增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应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才能投入使用。
(6)餐饮油烟及其他扰民异味整治。
加强餐饮油烟整治。合理规划饮食服务业布局,中心城区饮食服务业应逐步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定点,新、改、扩建项目选址应符合相关环保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露天经营产生油烟、刺激异味的扰民饮食服务项目。加强对饮食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对现有的扰民饮食服务项目进行限期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无效的,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城市市区内现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并建立油烟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制度,按要求定期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清洗,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加强其他扰民异味整治。加强城市下水道异味整治,进一步优化城市排水系统,新建城区排水管网应优先采用负压系统,鼓励已建城区结合旧城改造实施排水管网负压改造,防止下水道异味泄露。合理规划城镇垃圾转运站,新建垃圾转运站应与周边敏感点(区)保持足够的卫生防护距离。现有垃圾转运站应加大改造力度,落实灭蝇除臭等污染控制措施。加强垃圾贮存、转运环节异味控制,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严格实施密闭运输,防止垃圾沿路撒漏。
(7)空气污染预警体系建设。
重点围绕改善主城区空气环境质量,加强可入肺颗粒物(PM
2.5)和灰霾天气形成机理研究,开展不同天气系统影响下污染扩散研究、空气污染预测预警模拟研究、人工影响天气对策研究等。整合气象、污染源、地形、对策库等资源,开展空气污染预警系统和应急综合展示平台建设,推进空气质量预测预控工作。制定并完善主城区空气质量保障应急预案,强化人工增雨和临时限产、停产等非常规污染控制措施。加强与周边省(区、市)合作,建立健全区域环境合作机制、区域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订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方案,促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整体改善。
3.噪声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