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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意见》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意见》的通知
(齐政发〔201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民政、财政、公安、城管、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民政部门负责宣传、引导和流动救助,在龙沙、建华、铁峰区设立救助分站,在繁华区域和流浪乞讨人员聚集的地方设立临时救助点或救助引导标识。在部分社区设立救助接待室,以方便流浪乞讨人员求助,公安、城管部门应对救助车辆的通行、设点等提供便利条件。
  三、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为不变的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救助站设求助电话:2511063、2530147,24小时专人接听,确保救助及时。
  四、党政机关周围、火车站、龙华路、中心广场附近、风景旅游区和三星级以上宾馆门前为重点管理区域。在上述区域及市区交通要道、主要路口、停车线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执行公务的公安、城管、民政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劝其离开。对不听劝阻影响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的,公安部门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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