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按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执行的退役士兵,仍采取“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办法进行安置。其中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按照退出现役当年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当地(单位)的发放标准发放。
四、不折不扣地落实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各项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涉及范围广,政策创新多,调整力度大,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按照中央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兑现到人,凡是政策规定已经明确的,要坚决执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对下达的安置任务应按期完成。凡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视情况由市或所在区县(自治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干部任免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或证明的,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取消其相关安置待遇。
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五、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遇到重大问题和敏感热点问题要亲自处理;分管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民政部门作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肩负着组织、协调、指导的重要职能,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编制部门要落实好安置退役士兵的相关编制,及时办理用编手续;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退役士兵保险关系的接续和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录用等相关工作;国资、经济信息部门要督促协调国有企业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入户手续;农业部门要督促协调、帮助自主就业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权利;财政部门要保障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安置经费的监管;教育、税务、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自主就业等各项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