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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民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管理规定》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3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民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管理规定〉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铎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哈尔滨市民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管理规定》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我市的新发展战略提供优良的法制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八件规章予以废止:

  一、哈尔滨市民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管理规定》(1987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哈政发[1987]109号);

  二、哈尔滨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8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

  三、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发布);

  四、哈尔滨市民族工作若干规定》(1993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五、哈尔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1994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

  六、哈尔滨市肉灌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发布);

  七、哈尔滨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办法》(2003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9号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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