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
(一)加强以出租房屋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落脚点管理。进一步强化流动人口落脚点和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适时组织开展对无照经营、非法用工和违章建筑问题突出、环境卫生脏乱、安全事故频发、治安秩序混乱、刑事案件高发的流动人口聚集区的专项清理整治,预防和减少治安安全隐患。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管理”和“谁出租谁负责”原则,修订《哈尔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管理,完善出租房屋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规范办理程序;建立出租房屋信息管理网络,健全完善“人屋关联、以屋管人”工作机制,落实治安、安全保障等各项管理责任。积极探索物业管理、业主委托管理、企业自主管理、社区自治管理、中介组织管理等模式。
(二)严密防范和加强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充分发挥“大调解”工作机制的积极作用,及时排查、疏导化解涉及流动人口的矛盾纠纷。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就业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劳动纠纷。把流动人口中有现实和潜在社会危害的人员纳入视线,实施重点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犯罪。推动“七大警务布局”建设,完善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协查通报制度,建立流动人口网上跟踪管理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打击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犯罪活动,及时受理并认真查处,做好善后安置工作。
(三)加快流动人口信息服务管理系统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充分利用、联合共建的原则,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总体规划,依据国家电子政务数据标准,依托政务网,逐步建立市、区县(市)、街乡(镇)、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四级信息网络平台。加强系统运行管理、运行标准和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强信息资源开发与技术应用,整合相关部门现有信息网络,完善信息资源库建设,实现流动人口信息数据“一点采集、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共享应用”的目标。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确保网络服务管理资源的有效使用。
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和完善四级服务管理组织体系,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按照《关于成立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哈组通〔2011〕23号)和《关于设立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机构的批复》(哈编字〔2011〕56号)要求,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挂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牌子,设置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处,为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流管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各区、县(市)要参照市里模式,成立相应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人员编制自行调剂。各级流管委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相关政策研究、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落实、检查指导和考核、信息数据采集、信息系统开发应用与管理维护等日常工作。街乡(镇)设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中心,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村)承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站职能,切实履行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职责。依托街乡(镇)综合办事大厅和社区服务工作站,设置服务窗口,实行办证、税收、管理、房屋登记备案“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