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强化流动人口中特殊人群救助、管理和教育。依法做好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返乡、安置等工作,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完善救助功能;教育、劝阻强讨硬要行为,坚决打击组织、唆使、胁迫进行流浪乞讨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等工作,预防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积极推进流浪乞讨青少年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全国综合试点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服务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人身和财产安全;重点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关爱工作,推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教育监护和关爱网络。加强对流动人口中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衔接配合,落实工作责任,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做好流动人口中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工作。
四、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机制
(一)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要保障其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力,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流动人口代表。流动人口流出地的社区(村)居委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流动人口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流动人口,并通过适当方式促其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流动人口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
(二)加强和规范劳动用工和用人单位、经营业主的管理责任。用人单位招用流动就业人员要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和备案手续;建立健全流动就业人员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工资发放监控。加大劳动人事执法力度,开展有重点、经常性的劳动保障权益执法检查,认真受理、及时处理流动就业人员的举报投诉。全面推行融治安防范、矛盾调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卫生防疫于一体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时登记、并向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报告;对不履行相关责任的用工单位和经营业主,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做好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把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普法规划,积极推进法律进社区(村)活动,开展与流动人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拓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渠道,促使其向社区(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工程建设领域、劳务市场延伸,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服务。注重发挥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便民利民的工作优势和职能作用,简化流动人口申请法律援助程序,提高办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