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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五)加强流动人口医疗卫生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流动人口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将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和管理纳入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范畴。切实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家规定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

  (六)进一步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 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方案》(哈政办综〔2011〕11号)精神,实行流动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同服务、同管理,全市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流动人口。依托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孕情环情检查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服务项目。依法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及其家庭的奖励、优惠和扶持政策。

  (七)加强流动人口就业服务的引导和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的组织、协调、引导、管理和培训,提高流动人口跨地区就业的信息化、组织化、有序化程度。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利用现有的教育培训资源,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流动人口自主创业,鼓励其自愿参加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八)积极稳妥地解决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继续推进流动人口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流动人口比较集中、工伤风险较高的建筑等行业用人单位,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时为流动人口就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将稳定就业的流动人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流动就业人员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疾病住院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有关部门要研究适合流动人口特点,广覆盖、可转移,与现行制度相衔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办法。

  (九)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团员服务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登记、居住证办理、人才(用工)招聘和计划生育等工作中,要登记流动人口政治面貌,摸清流动党员、团员底数。要通过组建党、团组织,积极吸收和组织流动党员、团员参加组织生活,教育引导其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流出地和流入地党、团组织要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使用、优秀团员推优入党以及流动党员、团员管理的衔接工作。流入地党、团组织要落实各项激励、关怀、帮扶措施,帮助流动党员、团员解决实际困难,支持和鼓励他们自主创业,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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