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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健全工作管理制度。

  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的要求,制定敬老院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敬老院民主管理、院务公开、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卫生保洁、会议学习、后勤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完善保健、护理、康复等服务规程。建立对管理服务工作的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报酬、续聘挂钩。民政部门对敬老院实行等级评定和等级管理,对通过考核获得先进称号的敬老院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达标的敬老院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规范设施设备标准。

  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统一制定敬老院功能配置、房内设施和日常生活用品配备标准。合理布局敬老院厨房、饭厅、浴室、活动室、医务室等公共设施,配齐房间内部基本设施设备,定期为集中供养对象添置、更新服装和床上用品,确保衣被干净、整洁、暖和。对功能配套、设施设备及日常生活用品配备达不到基本标准的敬老院,要按照标准整改完善,确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质量。

  三、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一)配齐工作人员。

  为确保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敬老院应按照《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配齐管理服务人员。敬老院院长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挑选考察,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查同意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聘任。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备案。敬老院要发挥年龄较小、身体较好、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五保老人自治管理的作用。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维护其劳动权益。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定期对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升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

  (二)落实管理经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和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证敬老院的正常运行,解决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包括日常办公经费、水电燃料费和设备设施维护经费等。各区县(自治县)财政要按照不低于在院供养对象年供养金总额15%的比例安排管理运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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