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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1〕36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敬老院管理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3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敬老院管理服务工作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敬老院管理工作,保障五保对象基本权益,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危济困”传统美德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做好敬老院管理工作作为当前改善民生的大事,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加大对敬老院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在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运行经费上给予必要保障。

  二、全面规范管理运行

  (一)规范供养机构设置。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敬老院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现有五保供养对象人数及变化趋势,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敬老院。经济发达、人口密集、五保供养对象多的乡镇,应单独设置敬老院;五保供养对象少的乡镇,通过几个乡镇共同建立区域性中心敬老院方式,确保实现有集中供养需求的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全覆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周边街道,需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由当地社会福利中心供养,不再新建敬老院;一个乡镇(街道)有多个敬老院的,对其中规模较小、设施条件较差、服务能力较弱的敬老院,要通过撤销或整合,逐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敬老院。五保供养机构的撤销和变更,须经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按照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敬老院依法办理登记,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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