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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八)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整合现有企事业瓦斯研究单位,成立省级瓦斯防治技术研究机构和省级瓦斯重点实验室。继续加大科技投入,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和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落实省政府专项科研资金,切实推进我省煤矿瓦斯突出机理等基础理论和低透气性煤层瓦斯赋存规律的研究,及瓦斯抽采工艺、灾害防治等关键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提供技术支撑。重点研究解决低浓度瓦斯发电、管道运输、瓦斯液化、地面煤层气抽采等关键技术问题,大力发展低浓度瓦斯发电和民用燃气,提高煤矿瓦斯利用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科技创新。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集成体系,加大安全科技投入,及时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十九)支持和规范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服务。鼓励和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成立专业化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和工程服务。专业服务机构实行省级审查评估制度,凡是通过省级审查评估合格的机构,方可为煤矿企业进行瓦斯防治技术咨询及安全评价等。专业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其提供的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凡不能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提供虚假评价鉴定结论的,坚决予以清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二十)实行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建立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抽采不达标、区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实等重大隐患的矿井,由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挂牌督办。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稳定、瓦斯超限、瓦斯日常检查不到位、机构不健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等隐患,由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挂牌督办。各市(地)要建立瓦斯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

  (二十一)从严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龙煤集团)要把矿井抽采达标和防突能力作为约束性指标,严格按照标准组织核定矿井生产能力。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回采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对煤矿企业及负责人进行处罚。通风系统、抽放瓦斯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井,必须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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