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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全面推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经验。认真总结国家规划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县(区)和示范矿井建设经验,在已建成4个瓦斯治理示范县(区)和20个示范矿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示范工程”推广规划和具体工作措施,强化考核验收,争取在5年内实现所有县(区)和所有矿井均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全面提升煤矿瓦斯防治水平。

  (十)推进瓦斯治理重点工程。各产煤市(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全国重点煤矿区煤层气(煤矿瓦斯)规模化抽采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和《黑龙江省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治理工程实施方案》(黑政发〔2010〕90号)等有关文件确定的瓦斯治理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龙煤集团瓦斯治理示范矿井项目要求,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督促相关煤矿企业落实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科学合理制定施工计划,加快工程进度,确保按时完成规划的重点工程。

  (十一)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龙煤集团)要加强对瓦斯鉴定资质单位的管理,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瓦斯鉴定工作质量。要严格鉴定标准和程序,煤矿企业对所提供的鉴定资料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十二)加强煤与瓦斯突出基本参数测定工作。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建立健全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在开采非突出煤层过程中,要及时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等“四项指标”资料,其中一项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出现超标的,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并及时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突出煤层档案,记录突出煤层及始突深度、测定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基础参数。突出矿区非突出矿井,要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基础参数测定,开展突出危险性评估。

  (十三)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逐矿编制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设立防突机构,组建防突专业队伍,配齐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活动。各产煤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龙煤集团及各分公司要制定鼓励措施,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切实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邻近矿井同一煤层曾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等矿井煤层揭露设计,应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严格审批后实施。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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