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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提高准入门槛

  (四)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进一步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并纳入初步设计。发生较大以上瓦斯事故或瓦斯灾害严重,经专家论证现有技术难以有效治理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停止生产,有序退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原则上取消炮采,大力推进采掘机械化,切实减少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作业人员数量。受开采技术条件限制无法实施采掘机械化的,需经资质单位论证并经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龙煤集团)批准。

  (五)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基本标准》,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现有或在建的同类矿井要立即停产停工整改,达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重组后,方可重新组织生产或建设。

  (六)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企业整合。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大型煤矿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小煤矿。继续支持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关闭给予重点支持,具体办法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三、强化基础管理

  (七)加强煤矿瓦斯地质工作。所有矿井都要全面收集整理地质勘探和矿井开采揭露的瓦斯地质资料,开展瓦斯参数测定,最大限度地集中瓦斯地质信息,2011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各矿区和全省瓦斯地质图。没有编制完成瓦斯地质图或瓦斯地质图未通过评审验收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生产。充分利用瓦斯地质和瓦斯治理研究成果,研究和揭示区域瓦斯赋存规律,为预防煤矿瓦斯灾害、利用瓦斯资源提供科学依据。将瓦斯地质图纳入瓦斯防治检查及培训的重要内容,普及瓦斯地质知识。

  (八)深入开展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在完成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地方煤矿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专家会诊,2011年年底前全部完成。进一步摸清地方煤矿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瓦斯治理现状,严格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原则,逐矿研究制定瓦斯防治的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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