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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5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0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瓦斯事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责任

  (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各产煤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龙煤集团及各分公司要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配齐相关专业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完善运行机制,统一组织和协调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二)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瓦斯防治的制度体系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的人员,明确煤矿负责人、总工程师及相关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切实把瓦斯防治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煤矿企业要加大瓦斯防治资金投入,大力推进抽采达标、先抽后采,消除瓦斯隐患,有效预防和控制瓦斯事故。

  (三)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实行煤矿瓦斯防治目标管理,将瓦斯防治目标分解落实到各产煤市(地)及煤炭企业,纳入省政府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对瓦斯防治目标没有完成或完成不好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达标,未按期达标的要逐级追究地方政府和煤炭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产煤市(地)各级政府及煤炭企业要通过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效方式,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目标。加强相关统计工作,定期对各产煤市(地)及煤炭企业瓦斯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季度考核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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