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的票据管理
(一)食堂的收费票据要建立严格的领用核销制度,发放要登记,领用要签字,按照统一编号顺序发放和领用,并按要求办理核销手续。
(二)食堂向学生收取伙食费(打卡或购饭菜票经费)必须向交费学生出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据,大宗物资如燃料、食油等采购必须取得规范票据。不能取得合法票据的,必须有出售人签名盖章。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手续必须完整。
(三)食堂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食堂取得的原始凭证都必须具备名称和日期、填制单位或填制人,经济业务内容、品名、数量及大小写金额。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物资管理
(一)食堂饭菜票、IC智能充值卡的保管和出售必须由专人分别负责,不得一人兼做。饭菜票、IC智能充值卡的进出必须手续清楚。
(二)食堂必须建立仓库账,进库物资应由仓库保管员填写二联入库单(交物人和仓库保管员各留荐一联),出库物资应由仓库保管员填写三联出库单(领物人、仓库保管员和食堂会计各留荐一联)。
(三)食堂必须每月盘点库存实物,并填写盘点清单。会计和保管员应根据盘货清单分别记账调整,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四)食堂购进设备,必须经学校财产保管员验收登记,发票须有经手人和学校保管员验收签章。
(五)食堂财物报损报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 强化督查,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县教育局要加强对全县中小学学生食堂的监督管理,并商有关部门定期对食堂管理人员、食堂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学校学生食堂进行检查、抽查, 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的学校和责任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乡镇教办必须成立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教办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学校食堂财务工作的常规性审计检查监督。任何学校、个人不得挤占、克扣、挪用、截留学生食堂收取的学生伙食费和“营养菜汤工程”资金,对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查处,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