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教育局关于中小学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的票据管理
  (一)食堂的收费票据要建立严格的领用核销制度,发放要登记,领用要签字,按照统一编号顺序发放和领用,并按要求办理核销手续。
  (二)食堂向学生收取伙食费(打卡或购饭菜票经费)必须向交费学生出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据,大宗物资如燃料、食油等采购必须取得规范票据。不能取得合法票据的,必须有出售人签名盖章。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手续必须完整。
  (三)食堂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食堂取得的原始凭证都必须具备名称和日期、填制单位或填制人,经济业务内容、品名、数量及大小写金额。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物资管理
  (一)食堂饭菜票、IC智能充值卡的保管和出售必须由专人分别负责,不得一人兼做。饭菜票、IC智能充值卡的进出必须手续清楚。
  (二)食堂必须建立仓库账,进库物资应由仓库保管员填写二联入库单(交物人和仓库保管员各留荐一联),出库物资应由仓库保管员填写三联出库单(领物人、仓库保管员和食堂会计各留荐一联)。
  (三)食堂必须每月盘点库存实物,并填写盘点清单。会计和保管员应根据盘货清单分别记账调整,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四)食堂购进设备,必须经学校财产保管员验收登记,发票须有经手人和学校保管员验收签章。
  (五)食堂财物报损报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 强化督查,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县教育局要加强对全县中小学学生食堂的监督管理,并商有关部门定期对食堂管理人员、食堂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学校学生食堂进行检查、抽查, 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的学校和责任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乡镇教办必须成立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教办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学校食堂财务工作的常规性审计检查监督。任何学校、个人不得挤占、克扣、挪用、截留学生食堂收取的学生伙食费和“营养菜汤工程”资金,对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