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规范伙食标准。学校食堂必须以伙食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据,确定合理的饭菜价格,学校食堂饭菜一律实行全县统一最高限价,各食堂在打饭菜窗口明码标价。具体限价以县物价部门核定下文公示的就餐价格为准。
第十一条 对实行购票就餐的学校,学生伙食费应分月收取,按月发放餐票,期末学生未用餐票学校应等额退还学生现金;对就餐实行IC智能卡管理的学校,学生交纳伙食费金额由学生自主确定,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按期或跨期预交伙食费。学校对学生初次领取的IC智能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学生遗失、损坏需补领IC智能卡的经批准后可以收取补卡成本费用,学生毕业(或流失)等造成卡上余款,学校要按卡上余额如数退还学生现金和及时上报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加强学校超市的管理。原则上任何学校不得在校园内开办超市(商店),已开办的,要在2011年8月31日前进行取缔。如寄宿制学校确因学校周边无超市(商店),为方便学生购买学习用品,需要建学校超市(商店)的,必须事先向教育局资助中心申报,经教育局研究同意后方能开办,否则一律按非法在校园内私设经营场所处理,教育局将商同工商等部门予以强制取缔。通过申报允许开办的学校超市(商店),学校必须加强监督管理:一要规范数量,一所学校内只允许有一家超市(商店),坚决杜绝一所学校内多家并存现象;二要规范经营品种,只限于经营学生学习用品、生活用品和饮用水等与学习、生活有直接关系的用品;三要规范进货渠道,商品应有标识,保证质量,保证安全,严禁“三无产品”进入校园;四要规范经营地点和时间,超市(商店)只限于在学生生活区内,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学校卫生环境,经营时间只限于早、午、晚学生休息时间;五要规范价格,所有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其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学校食堂内严禁经营饭菜以外的其它商品,学生的IC智能卡和饭菜票不得在学校超市(商店)里使用。
第五章 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财务人员和账目管理。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要求,进行食堂成本单独核算,以确保食堂日常运转经费收支平衡为目标。食堂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部门和学校食堂膳食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监督检查,各学校必须设置专门的食堂收支帐簿和必要的出纳会计岗位,按要求对食堂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使用规范的帐簿、凭证、报表,采用统一的会计科目、记帐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钱、账、物分管,每学期的收支情况进行一次财务审查,并列入校务公开项目,乡镇学校的审查情况于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内报乡镇教办,县直学校和各乡镇教办于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内,将学校食堂年度审查情况汇总上报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乡镇各学校食堂会计报表按月上报各乡镇教办,县直学校(含民办学校)的会计报表按月上报学校财务室备案,留用于上级管理部门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