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教育局关于中小学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1〕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印江自治县中小学食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印江自治县中小学食堂管理办法(试行)
(自治县教育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中小学校食堂管理行为,明晰学校管理程序,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县委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县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食堂管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必须以为师生服务为宗旨。
第二章 学校食堂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食堂实行学校校长总负责制和学校食堂自行管理的管理体制,凡学校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和委托管理。
第四条 县教育局成立学校食堂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督导室、教育局安全办公室、教育局计财股、教育局教育股、教育局政工股等股室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对全县中小学学生食堂的监督检查和规范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工作办公室在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相应设立由学校负责人、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学生及家长委员会代表以及食堂工人代表5-8人组成的食堂膳食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食堂,对食堂的卫生安全、饭菜质量、价格等进行检查和监督;适时进行市场菜价调查,对本校食堂所购的菜价进行比较;经常听取和收集师生对食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食堂不断改进工作;定期对食堂工作进行评议,参与对食堂工作的考核,提出对食堂工作奖罚意见,满意度测评达80%以上才能合格,不合格的必须强制限期整改;加强对食堂经费收支情况的审查。
第三章 食堂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学校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如:食品留样制度、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制度、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学生食堂工作考核评估奖惩制度和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