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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十)鼓励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鼓励科技资源合理流动,建立种业科技成果共享和补偿机制。支持育种科研教学单位以技术入股等方式进入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研发,建立、强化和完善人才培养、激励、流动、评价制度,支持从事商业化育种的科研单位或人员进入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研发,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参照有关政策解决进入企业科研人员的户籍和保险问题,可以贴息或科研经费补贴的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引进、吸纳科研人才所需经费。可选择1个至2个“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和优势科研院所先行试点,其人才原单位是事业性质的,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及退休后待遇。

  (二十一)落实种子产业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在税收、信贷、种子基地建设、科研项目、品种试验审定(备案)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大型“育繁推一体化”优势种子企业上市融资,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建立政府支持、种子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种子生产风险分散机制,优先对农作物种子生产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加大高效、安全制种技术和先进适用制种机械的推广使用,将种子繁(制)种、加工机械和种子加工生产线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完善种子收储政策,鼓励和引导相关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加大种子收储的信贷支持。

  (二十二)推进种子法制化建设和行业自律。尽快修订完善《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种子法规规章规定,明确种子管理机构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改进和完善品种试验、品种审定和品种退出制度。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制度。制定育种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科研人员行为准则。充分发挥种子行业协会在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加强对企业的服务,组织开展企业间、企业与科研单位及管理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开展种子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省农委牵头,会同省编办、金融办、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粮食局、农垦总局、供销社、国税局、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大学、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省农科院等单位组成的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工作协调组,共同研究解决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重大政策。协调组办公室设在省种子管理局,负责全省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沟通协调、组织立项、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加强对农作物种业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地区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规划和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重点抓好重大项目、政策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推进、落到实处、早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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