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严格品种试验审定。改进和完善品种试验、品种审定、品种保护和品种退出制度,发挥品种试验、审定(登记)工作的引导和决选作用,确立品种改良方向,提高审定品种产量、抗逆水平和品质;规范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真实性检测、转基因农作物安全检测和跨区引种试验行为。统一鉴定标准,严格品种审定条件,强化品种推广风险评估能力,以试验展示基地为依托抓好主推品种和苗头品种试验、示范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建立不适宜种植品种退出的常态机制,实行审定品种有效期管理。
(九)提升种子生产基地制(繁)种能力。优化种子生产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积极组织开展种子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注重企业参与,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作业机械配套,重点建设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机械化玉米、大豆、水稻、小麦、马铃薯等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和海南南繁基地,全面提高种子生产能力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保障种子供应数量和质量安全。支持种子企业通过土地流转、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等方式建立相对集中、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和海南南繁基地。
(十)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总体要求,健全种子管理机构,规范和统一种子管理机构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品种管理、良种推广、质量监测、市场执法、信息服务等职能。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开展种子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强化种子执法技术手段,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开展种子转基因检测、品种真实性和纯度生物分子学快速检测,补充完善种子执法和质量检测设备,落实执法车辆,建立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和装备精良的种子管理队伍。上级种子管理机构要指导和监督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认真履行职责。
(十一)强化种子生产经营和市场监管。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制度,实行专家审查、集体合议制度,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许可,依法纠正和查处骗取审批、违法审批等行为。加大对种子基地和购销环节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租借许可证生产经营、超范围生产经营、抢购套购、套牌侵权、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品种权执法,加强新品种保护和信息服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日常监管。全面推进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农业、公安、工商、质监等行政部门以及种子管理机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协作,形成执法合力,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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