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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组织开展重庆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宣传“十进”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县创森办,负责提供宣传资料,组织对全县创森宣传“十进”活动开展进行统筹协调和督导检查。

  2.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创森宣传“十进”活动宣传工作,做到重庆电视台、重庆日报、秀山电视台、秀山网及秀山报有宣传,提高市民对创建国家级森林城市的认知度,使我县对重庆市创建国家级森林城市市民知晓率达90%以上,市民对重庆市创建国家级森林城市的支持率达85%以上。

  3.县教委。负责全县学生的宣传工作,城区内各中小学、乡镇重点学校各班级黑板报开设创森专栏;各学校设置创森宣传栏1个;制作1幅创森宣传标语;在教室、楼梯等位置设置创森提示语,营造创森氛围;在水龙头、开关、食堂等位置设置节能降耗提示语。使校园创森知晓率达95%以上。

  4.县经济信息委。负责全县各大中型企业创森宣传工作。在有条件的企业利用电子显示屏播放创森公益广告、滚动播发创森标语口号;无电子显示屏的企业在企业大门口等显著位置悬挂创森标语1幅;在各企业办公楼摆放创森宣传牌1个,在办公区设置固定创森宣传栏1个;在厂房、车间悬挂创森标语1幅;在水龙头、开关等位置设置节能降耗提示语1条;在绿化带、交通道、垃圾桶等位置设置创森提示语1条。

  5.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县组织开展创森宣传“十进”活动工作专项经费。

  6.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单位及县城各商品房小区创森宣传工作。在本单位大门口等显著位置悬挂创森标语1幅;设置创森宣传专栏1个;在电梯、楼梯口等位置设置创森宣传画1张;县城各商品房小区在小区门口悬挂创森标语1幅、在小区绿化带设置创森提示语1条。

  7.县城乡建委。负责县城各施工地创森宣传工作。在围挡上通过制作宣传画等形式宣传创森,营造氛围;在出入口设置创森宣传栏1个。

  8.县交委。负责汽车站、火车站创森宣传工作。通过广播播发创森宣传口号每天不少于3次;在咨询台、售票窗口摆放创森宣传牌1个;通过各种电子显示屏播发创森宣传片、创森提示语每天不少于3次。

  9.县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区公共区域创森宣传工作。在花灯广场设置创森宣传牌1个;在凤凰山设置创森宣传专栏1个;在城区绿化带、垃圾桶等设置创森提示语。

  10.县商委、县旅游局。负责全县各宾馆(酒店)创森宣传工作。在各宾馆(酒店)大堂、前台摆放创森宣传牌1个;电梯间设置创森提示牌1块;房间床头、洗手间摆放创森温馨提示牌1个;酒店服务指南里摆放创森宣传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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