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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5号)


  《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张 庆 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船税法》所列征税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均应缴纳车船税。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河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六)公共交通车船。
  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城市中按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在县(市)及毗邻县(市)中村与村、村与镇、村与县城、镇与镇、镇与县城之间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第五条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税或者免税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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