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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预〔2011〕2922号)


市级各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家金库北京各代理支库: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有关要求,我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市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缴库时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入市级金库。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下的相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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