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预〔2011〕2922号)
市级各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家金库北京各代理支库:
根据
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有关要求,我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市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缴库时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入市级金库。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下的相应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