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告
(京交发〔2011〕5号)
为贯彻《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现本市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结合小客车数量调控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修订后的《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