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湘政办明电[2002]116号和湘政办明电[2003]109号2个文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74号 HNPR-2011-01074)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2〕11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3〕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