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二、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符合行政强制法又确需继续保留的,要依法及时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和分级分部门的原则进行。其中,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部门进行清理。清理中,要认真填写《规章清理建议表》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并提出修改、废止或保留的意见,于2011年11月10日前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提请本级政府决定。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审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自2012年1月1日起,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三、依法规范和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凡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强制的,或者依法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或者授权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强制的,都要予以纠正。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具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出现不同行政机关重复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况。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理念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抓紧组织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乡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清理)。清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乡镇政府)提出意见,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清理建议表》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清理建议表》,于2011年11月10日前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布。2011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清理任务。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