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湘政发〔2011〕40号 HNPR-2011-00043)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现将我省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
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
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法制讲座等形式,认真组织领导干部学习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
行政强制法,开展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专项培训。在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本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
行政强制法集中培训。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省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负责省直部门负责人、市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省直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的培训;省直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市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培训。今后,各级行政机关要把
行政强制法纳入公务员岗位培训内容;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公务员培训要安排
行政强制法课程;各级各部门要把
行政强制法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要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
行政强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