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1〕299号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林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我市自2004年起在全市重点区域实施了封山禁牧,制定了《
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有效地促进了自然植被的恢复,生态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为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继续实施封山禁牧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1〕43号)精神,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维护生态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继续抓好封山禁牧工作的紧迫感
封山禁牧是保护林木林地资源、恢复林草植被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战略工程。实行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畜,有利于防止人为的乱垦滥伐和放牧对新造林地、原生植被的破坏,提高林草成活率、保存率;有利于借助自然力量恢复植被,保护生态;有利于改变传统的畜牧业生产方式,推进畜牧业生产集约化经营,标准化生产;有利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我市自2004年起在全市重点区域实施了封山禁牧,特别是制定实施了《
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以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封禁措施,封山禁牧工作有序推进,有效地促进了自然植被的恢复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但是,由于一些干部群众思想认识不到位,个别地方和部门工作责任不落实,管护措施不得力,执法检查不严格,致使一些地方违规放牧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全市生态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封山禁牧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抓好封山禁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范围和要求,确保封山禁牧工作顺利实施
(一)封禁范围:按照《
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继续实施封山禁牧意见的通知》要求,我市继续在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政策。我市封山禁牧的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宜林地,一律实行封山禁牧、封禁管护。具体包括连城、奖俊埠、兴隆山、阿干、关山等国有天然林工程区;南北两山规划范围内国有、集体、个人林场的公益林区;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工程区及野生动物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林业工程区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封山育林区;铁路、公路绿色通道工程区;兰州新区生态规划建设区;集体林权改革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