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在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中监管职能的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1〕279号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在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中监管职能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在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中监管职能的意见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紧紧抓住国家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各种政策机遇,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在多元支柱产业、城乡基础设施、环境治理、民生和社会事业等方面引进了一大批大项目、好项目,仅“十一五”期间,全市累计引进国内资金652.4亿元,合同利用外资3.2亿美元,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综合经济实力提升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10年,全市生产总值突破1000亿元,达到1100亿元。但是,随着招商引资的不断深入,一些县区和部门为片面追求引资“效益”,在招商引资中不从兰州实际和长远发展认真考虑,轻率签订事关财政税收事项的招商协议,致使一些后期问题不断显现并日益突出。
一、当前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中应该注意的突出问题
个别县区和部门为了尽快吸引项目和资金,对项目没有进行科学论证,特别是对于需要当地政府配套的资金,没有征求、采纳财政部门关于项目资金来源及结构的意见,单方面出具信用函、承诺函;或未与财政部门达成一致意见,与相关部门、企业和项目方签订投融资协议,甚至签订事关税收优惠、资产(本)抵押、贷款等条款;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放松对项目的跟踪服务,没有及时、全面掌握项目资金方面存在的问题,没有与财政部门协商、沟通,而是单方面承诺资金保障措施。以上情况引发的不良后果是:一是由于相关优惠条款难以兑现或相关资金无法落实而影响项目进展;二是项目配套资金规模超过财政承受范围,增加政府性债务风险;三是影响政府信誉及形象,而且会留下许多潜在隐患和风险。从我市当前项目建设情况来看,上述各种情况已经在个别项目开始显现,亟需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和合理约束县区和部门在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中的相关行为,有效预防并杜绝不良后果发生,在统筹考虑全市财政收支总量、财力增长状况、政府性债务规模、项目配套能力等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就加强财政部门职能作用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