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非税收入分成。非税收入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必须在提取上解省级分成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各项扣除项目后分成。在二级园区范围内取得的非税收入,开发区与园区所在区县必须全部用于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或偿还贷款,开发区不得将非税收入在不同园区之间调度使用,园区所在区县也不得将园区内取得的非税收入用于园区之外的基础设施建设。非税收入必须全部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雁滩园区。根据《意见》精神,雁滩园区保持原体制不变,园区内取得的非税收入由高新区用于园区建设。(2)榆中园区。园区内取得的非税收入高新区与榆中县七三分成。(3)七里河园区。园区内取得的非税收入先全部留归高新区用于偿还本园区2010年底前形成的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待收入累计达到园区建设贷款额度后,高新区与七里河区七三分成。
2、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安宁园区。安宁园区内非税收入,按照2010年底经济区与安宁区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各自所占比例,双方按照债务负担比例分成,待收入累计达到双方债务额度后,经济区与安宁区七三分成。(2)西固园区、红古园区与皋兰园区。园区内取得的非税收入经济区与区(县)七三分成。
(三)关于税收征管和财政结算。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雁滩园区内税收由高新区国、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税收平时缴入市级国库;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宁园区内税收由经济区国、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税收平时缴入安宁区国库;其余二级园区内税收由园区所在区县税务部门负责征管,实行属地征收,税收收入应就地缴入所在区县国库。对开发区应得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市财政根据二级园区收入进度和开发区分享比例按季度预拨至开发区,年终根据二级园区全年收入情况由市财政通过财政结算在开发区和四区之间进行清算。
(四)关于省直管县财政结算。榆中、皋兰两个园区内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平时缴入县级国库,由市财政根据两个园区收入进度和开发区分享比例按季度预拨至开发区,年底在办理省对市县财政结算时,由市财政从省上将开发区应分享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结算返还,市财政再根据实际结算数据对开发区办理清算拨付。
(五)关于土地管理体制。对于近郊四区二级园区的土地审批、供应等权限,根据国家和省、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将高新区国土局和经济区国土局上划市国土局直管,设为市国土局派出机构,然后由市国土局将土地审批、供应等相关权限委托给两个开发区国土局行使。红古、榆中和皋兰三个园区范围内土地审批、供应等相关权限由区(县)国土局行使。
(六)关于开发区各项指标统计。两个开发区和各二级园区内社会经济发展各项统计指标实行双重统计,即除按统计部门有关规定纳入属地行政区划统计外,也要按《意见》明确的两个开发区增容扩区范围纳入相应的开发区统计;“区内注册、区外办厂”企业各项统计指标除纳入属地行政区划统计外,也应纳入原注册开发区统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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